復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黃洋的室友,投毒藥品為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下面是小編帶來的有關投毒案心得體會,希望大家喜歡
今天,我看了一則新聞,是復旦大學投毒案。我感到很震驚。
林森浩,一名堂堂醫(yī)學院碩士生,竟然做出那么違背常理的事情。他在自述中說:“可能是從小都沒有人告訴他,也沒有人專門強迫他,所以他現(xiàn)在才會做出那么愚蠢的事情?!?/p>
現(xiàn)在的老師和家長關注的基本上都是成績。但并沒有想一想,現(xiàn)在對于孩子的教育最重要的是什么?人犯了錯誤沒事,但要勇敢的去承認自己的錯誤,彌補自己的過錯。就像林森浩,他本來有兩次機會。第一,他投完毒他和黃洋講你別喝,里面有毒,是我想和你開個玩笑。第二,在黃洋喝了藥住院以后,可積極跟醫(yī)生講。說想和他開個玩笑下了這樣一個毒,配合醫(yī)生的治療。但林森浩都沒有把握住。因為他沒這個膽量。要是他把握了其中的一次機會,那黃洋就不會死,他自己也不會死。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不光要外表美,更重要的是心靈美。我們要把心靈美這顆種子種在心里,要他扎根,發(fā)芽。我們都是一顆顆小草,只有小草健康的成長,我們才能永遠的生活在美麗的春天。所以我們每個人心中都要有那么一個春天。心里有了春天,自然也就會朝著春天去努力。為了祖國的春天,我們一起加油吧!
4月16日,復旦投毒案受害者黃洋的逝世,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黃洋所中毒中含有的N-亞硝基二甲胺是一種怎么樣的化合物?他生命的最后15天又是怎么度過的?
N-亞硝基二甲胺,又稱二甲基亞硝胺,是一種半揮發(fā)性有機化學品,氣味與味道很弱,外觀為黃色透明液體,易溶于水、醇、醚等,是一種有毒物品,具有強肝臟毒性,對人類很可能有致癌性……
013年3月31日中午,復旦大學2010級碩士研究生林森浩將其做實驗后剩余并存放在實驗室內(nèi)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內(nèi)。
2013年4月1日早上,與林森浩同寢室的黃洋起床后接水喝,飲用后便出現(xiàn)干嘔現(xiàn)象,最后因身體不適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wèi)分局接復旦大學保衛(wèi)處對黃洋中毒事件報案,上海警方接報后立即組織專案組開展復旦大學投毒案偵查。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和調(diào)查走訪,鎖定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晚依法對林某實施刑事傳喚。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黃洋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天下午3點23分在上海中山醫(yī)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該生宿舍飲水機內(nèi)剩余的水中檢驗出某些含劇毒化學成分,認定其寢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準逮捕。
2013年5月5日,黃洋父母給復旦校長楊玉良寫親筆信,質疑學校推諉避責,官僚作風。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wèi)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診斷稱林森浩無精神異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檢二分院對嫌疑人林某的公訴已被該院正式受理,公訴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復旦投毒案復旦大學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中,林某當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黃洋死亡的事實,但對作案動機、目的等進行了辯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動機、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開了調(diào)查,并充分聽取了庭審過程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并對證據(jù)進行了質證。至下午6時15分,該案庭審結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擇日對該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18日,復旦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5月,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執(zhí)行。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不接受請求信內(nèi)容,他說黃洋去世對家人打擊很大,他也不認同“林森浩不是一個極為兇殘的人”的說法。
歷經(jīng)三年,一波三折,備受關注的“復旦大學醫(y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近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至此,該案件司法程序宣告完結。這場以青春銷隕為結局的悲劇反復刺痛眾人神經(jīng),這些疼痛中包括對兩個家庭喪子之痛的同情、對現(xiàn)世教育的集體憂心等。然而,塵埃未曾落定,嘆息之余,更需深刻反思。
回顧案件始終,有一個細節(jié)頗引人關注。在死刑復核結果出來之前,有記者采訪林森浩時問到:“作為一個大學的同學,研究生的同學,又是室友,這個關系怎么鬧到現(xiàn)在這樣一個程度” ?對此,林森浩的回答是:“那天的事情,其實有很多機遇可以阻止它發(fā)生的。但是我當時的那種狀態(tài),就我個人的層次、修養(yǎng),我個人的修身不足,我是無法阻止的”。
這番反思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林森浩投毒致室友死亡時極其缺乏情緒的控制力。近年來,從清華女生朱令鉈中毒案,到馬加爵殺害室友案,再到牽動眾人神經(jīng)的南航金城學院命案,這些有著高學歷光環(huán)的大學生為何走向犯罪的迷途、向身邊同窗伸出殘忍之手?除了個人等因素外,還與學校在德育教育方面不足和以培養(yǎng)和諧人際關系、健康身心情緒等為基礎的情商教育的引導不利有一定關系。
北京大學資深教授錢理群曾犀利指出:實用主義、實利主義、虛無主義的教育正在培養(yǎng)一批“絕對的、精致的利己主義者”。這樣的論道雖然尖銳,卻不無道理。長期以來,人們習慣用學習成績的好壞、升學率的高低去評價一名學生、一所學校,其結果迫使學生圍繞分數(shù)、名次、考試轉;而教育目標偏狹、教育內(nèi)容繁難、品德教育缺乏等也成為不少學校面臨的突出癥結。
殊不知較之智商教育,包括人際交往能力、團隊協(xié)作能力、突破瓶頸的創(chuàng)新能力等一系列情商素質會在大學生走出“象牙塔”之后,逐步凸顯重要作用。何為情商?情商不等同于道德,它是道德的有力補充和拓展,主要是指人在情緒、情感、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質。美國哈佛大學著名心理學家戈爾曼曾指出,情商水平高的人往往社交能力強,外向而愉快,無論是獨處還是與眾多人在一起時都能怡然自得等。再次細想,復旦投毒案兇手林森浩自我剖析時多次提到的“修養(yǎng)不足”,倘若能夠控制對室友的不滿情緒、知道如何恰當且融洽的處理人際關系,或許這般悲劇尚可避免!
“進入社會后,專業(yè)知識能用上的占20%至30%,許多工作都需要團體的合作才能完成”,某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教師在接受采訪時公開表示。情商教育的重要性顯而易見,然而情商培養(yǎng)絕非一朝一夕之力,當下高校亟需為涉世未深的大學生們開好情商這門課,慶幸的是不少高校已經(jīng)開始在情商教育上巧作文章。如在北京、武漢、上海、南京的部分高校,對大學生的情商培養(yǎng)已經(jīng)提上日程,不少高校把《大學生職業(yè)生涯與規(guī)劃》、《大學生心理健康》等涉及情商方面內(nèi)容的課程列為學生的必修課。但是,這些努力還遠遠不夠。
是否可將情商教育置于學校制度建設層面?能否通過更多元化、生動性的形式將情商教育以潤物細無聲的形式展現(xiàn)出來?諸如此來問題,高校尚需花費足夠精力和時間創(chuàng)新、實踐。其中,尤其需明確意識到:在發(fā)展現(xiàn)代化教育的目標指引下,開拓培養(yǎng)智商、情商雙高的人才培養(yǎng)新體系,切莫在一味追求名次、榮譽等功利性的迷途上越走越遠了。想必這才是“復旦投毒案”留給我們極富價值的一課!
事件:復旦大學一個學醫(yī)的研究生林某投毒殺了同寢室另一個學醫(yī)的研究生黃洋.
我的感想如下:
1)事情的起因不見得是什么大事,現(xiàn)在的孩子心理承受能力較弱,心理不夠健康,一點小事可能就會引起誤會、仇恨、報復.教育當然有責任,家庭也有很大責任.
2)事件看似偶然實屬必然.馬家爵藥家鑫林某人,將來還有更多更多!!這次事件復旦當然有責任,可是,你小學不教育,中學不教育,一味地追求成績成績成績,到了大學出了問題卻把責任全推到大學教育身上是不公平的.仔細想想就不難發(fā)現(xiàn),這是個價值觀扭曲的社會.社會病了,教育如何能獨善其身?!
3)投毒者一定不是想致同學于死地,而是想神不知鬼不覺地報復同學,讓同學慢性中毒,甚至得肝癌.不知道這在法律上定什么罪.我認為是蓄意投毒過失殺人.雖然屬于過失殺人,但手段卑鄙,社會影響惡劣,后果慘重,應該予以重判.
4)假如黃洋沒有死,若干年后得了肝癌,無論如何都不會想到是同學投毒導致的.由此也可以推斷,社會上一定還有其他人被投過毒,只是沒有中毒身亡而已.那么,我得的病是誰下的毒?我得好好調(diào)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