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guī)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fā)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橐黾彝シㄊ敲穹ㄖ械囊豁椈局贫?。下面是小編帶來的有關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講座心得,希望大家喜歡
11月19日下午,潘北社區(qū)開展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講座,旨在加強轄區(qū)婦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意識,提升她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課上,特邀律師陳萬雄以婚姻家庭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重點,通過事例向居民們展示了婚姻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從家庭暴力的表現到制止家庭暴力,如何維護正當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講解。
此次講座讓轄區(qū)婦女進一步了解婚姻法的法律法規(guī),在生活中,如遇到相關問題,能更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長沙市開福區(qū)望麓園街道營盤街社區(qū)聯合星城家事駐望麓園街道婚姻家庭調適公益服務項目組,為社區(qū)居民開展了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講座,并提供專業(yè)服務。
此次講座通過為社區(qū)居民講解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識,讓居民了解正確維系婚姻生和家庭生活的方法和技巧,構建和諧家庭,讓家庭成員遠離家庭暴力,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共同創(chuàng)建幸福美滿的文明家庭,同時講解了中小學生如何被騙及自我保護等知識。
會后,社區(qū)工作人員還為社區(qū)居民朋友發(fā)放了垃圾分類宣傳冊,宣傳垃圾分類基礎常識。
4月25日下午三點,我們學校邀請了蘇州市政緯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談海圣給我們作了“安全在我心中”的法律知識講座。談律師通過一些生動的事例并結合我們教師工作的實際給我們作了一場精彩的講座,使我更加了解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
談律師講到在處理一些學生在校傷害事故時,應堅持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弄清事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如學校發(fā)生了學生傷害事故,應如何做呢?第一,在第一時間送學生到醫(yī)院,同時聯系家長。第二,查清事實真相。第三,做人性化處理,不要過早的去分清是誰的責任,可能在學校出了一些事故,孩子受到傷害,家長心里也不好受,所以應該先緩一緩,冷卻一下。第四,如果學校處理不當而造成的這一部分損失由學校承擔。聽到這里我深有感觸,由于在前一階段我們班正好出了類似的事情。有一個學生上廁所回班級的路上由于自己不慎摔了一跤,為了這件事折騰了好些天。
聽了談律師的講座,給我們以后在教育教學中處理一些學生傷害事故指明了道路。希望以后多聽聽類似的講座,更好的為以后的工作服務。
隨著離婚率的逐年攀升,人們的婚姻觀正在發(fā)生改變。據不完全統(tǒng)計,從年齡結構看,年輕人群已經成為離婚主力軍。
為預防婚姻關系破裂,維護家庭和諧,普及涉婚姻訴訟常識,8月8日下午,在黃埔社區(qū)黨委的引領下,工作站平安法治組組織居民開展"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講座,學習婚姻訴訟審判實際指引。
現場向居民朋友講解廣東省高院出臺的相關文件、普及家事審判活動規(guī)則,保障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通過講座的形式讓居民了解離婚訴訟程序,學習相關文件的精神。
講座內容:
1.離婚案件的受理/調解;
2.關于離婚涉及的保全;
3.離婚冷靜期;
4.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
5.財產分割;
6.離婚涉及的證據。
《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
第三條 離婚糾紛在登記立案前或者案件審理中未經調解的,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裁判,但當事人堅持不愿調解,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積極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優(yōu)先使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社區(qū)居民踴躍參與此次講座,課上與我社區(qū)駐點律師熱烈交流、積極咨詢有關問題,居民表示受益匪淺并期待下次的法律講座。
一、事實婚姻、同居關系、重婚、無效婚姻(從法律角度,認識相關法律關系及法律后果)
1、事實婚姻(合法有效,但認定標準嚴格)——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a、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b、雙方自愿結婚;c、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d、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區(qū)分意義:配偶一方去世后的遺產分配問題(繼承?扶助關系?)
2、同居:第一種情形為異性暫時居住在一起,未進行結婚登記(不符合傳統(tǒng)觀念,但法律未明確禁止)。第二種情形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過錯,離婚時存在損害賠償問題)。
同居與重婚的區(qū)別在于,未辦理婚姻登記、不以夫妻名義生活。
區(qū)分意義:同居財產分配原則為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繼承問題。
3、重婚: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無效,且涉及刑事犯罪問題:按刑法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屬于可選擇的自訴案件)。重婚具體形式為: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4、無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據原婚姻法規(guī)定,包括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但已廢止。不包括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人群,但該類人群婚后依法不應生育);
(4)未到法定婚齡的(注:起訴時已達婚齡的,其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
二、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亦即,明確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離婚訴訟中感情破裂判斷
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與一般同居、通奸不忠行為的區(qū)分)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另規(guī)定了下述情形(但部分已不適用):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夫妻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部分廢止)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如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fā)生糾紛,致使感情破裂)。
除上述情形外,由于感情破裂問題主觀因素過強,難以判斷,實踐中法院操作辦法為“二次訴訟”標準。